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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七、关于审查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除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公证处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
  (二)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保全的证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利害关系;
  (四)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八、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人员和方法的要求
  对受理的保全证据公证事项,公证处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办理,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公证员。
  紧急情况下,可以由一名公证员和一名见证人进行;见证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居(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其他非利害关系人担任。
  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临时封签、制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
  九、关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保全
  办理保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勘验和现场提取证据的方式进行。勘验或者封存需要保全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要将情况认真记录在案。记录应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办理保全的公证人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保全对象的基本情况;保全的方式、方法;证据取得的时间、方式或证据的存放方式、地点、现状;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等。
  对不易收存的物证可以采取记录、制图、拍照、录像、录音、复制等方式加以提取。
  办理保全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涉及专业问题的,应当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专业人员采取技术手段进行。
  保全证据过程中所形成的录音、录像、摄像、测绘、评估或者鉴定等证据,由公证员、专业人员签名并及时由公证处封存。
  十、关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需要保全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在公证员面前进行;
  保全证人证言或者当事人陈述,公证员必须亲自接待和询问,审查其主体资格,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制作谈话笔录,制作的证人证言,应当由证人签名确认,加以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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