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处依法享有管辖权。
三、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一)对书证、物证的保全;
(二)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三)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四)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四、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管辖
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保全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五、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受理
申请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
(二)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表明该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材料,申请人与证据有权益关联的材料;
(三)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者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证明;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保全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需要保全的事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利害关系。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不予受理不服的申诉程序。
已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处应当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申请或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
六、关于告知义务和谈话笔录
公证人员接待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证人时,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且应当按照《
公证程序规则》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或者目的;
(二)申请保全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和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