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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协字[2004]第23号 2004年9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已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业务中一项业务量较大的业务。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经过公证的证据,将在民事诉讼中以及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交涉中凸现其重要价值。因此,办理好保全证据公证,对充分发挥公证在民商事活动中的保障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做好《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的学习、落实工作,提升公证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方面的业务能力,提高保全证据公证的质量,以此带动全行业公证质量的全面提高。

  附件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保全证据公证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活动,保证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保全证据公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原则
  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条件
  (一)公证申请人与保全事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申请保全的证据应当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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