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财政拨款均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统一部署,今后将逐步扩大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
五、银行账户的设立
(一)财政拨款到哪一级,零余额账户就开到哪一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提出开户申请,经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为各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由单位在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为职工个人开设工资账户。
(四)各单位原有财政拨款账户暂时保留,结余资金使用完后予以撤销。各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不得与原有账户相互转存资金。
六、支付程序
(一)编制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应根据司法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或预算控制数,按类、款、项和项目,分清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下一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每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报送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经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批;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财政部批复的用款计划,转批各级预算单位执行。
(二)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部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支出;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由财政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零余额账户。
1.支付申请
(1)预算单位按规定应该进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应按照司法部、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申请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
(2)按规定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基层预算单位(一、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提出支付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购货合同等文件和票证的复制件,在报送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审核前,还应报当地财政专员办审签。
2.支付及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