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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11年年报和2012年年快报工作的通知(三)


  汽车加气站
  指专门为燃气机动车(船舶)提供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加气服务的站点。应按不同气种分别统计。

  燃气汽车加气站加气总量
  指报告期汽车加气站为燃气机动车(船舶)提供的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总量。

  燃气供应综合消耗电总量
  指报告期输配系统供应燃气所消耗的总电量,分不同气种计算。

  本表说明:
  1、统计液化气家庭用户时,年平均用气量低于90公斤的户数,忽略不计。

  市(县)基8表 城市(县城)集中供热基层表

  城市供热
  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技术。按规模可分为: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按热源形式可分为热电厂供热、锅炉房供热、工业余热供热和其他热源形式供热;按供热能源分为煤、燃气、电、地热、核能和太阳能等。按照供热方式分为热水和蒸汽两种。

  集中供热
  指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的热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热能的方式。要求具有一定的规模:大、中城市供热设备的单机容量在7兆瓦及以上(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及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小城市供热设备的单机容量在3兆瓦及以上(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及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4万平方米及以上。工业供热能力不得小于7兆瓦(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10吨/时)。

  热电厂供热
  指利用热电厂的热能向城市热用户供热的方式。

  锅炉房供热
  指利用锅炉房及其辅助设备和设施产生的热能向城市热用户供热的方式。
  锅炉房是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

  供热能力
  指供热企业(单位)向城市热用户输送热能的设计能力。不是热电厂的生产能力。

  供热总量
  指在报告期供热企业(单位)向城市热用户输送全部蒸汽和热水的总热量。

  供热管道长度
  指从各类热源到热用户建筑物接入口之间的全部蒸汽和热水的管道长度。不包括各类热源厂内部的管道长度。可按管沟敷设方式(管沟、直埋、架空等)分类统计。

  本年更新改造供热管道长度
  指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更新改造的管道长度。包括更换和新增加部分的数量而不是净增加的量。

  供热面积
  指供热企业(单位)向城市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供热的全部建筑面积。

  供热耗煤量
  指供热企业(单位)供热过程中所消耗的标准煤数量。
  ⑴供热量按供热企业(单位)外供热计量装置计算(即不含厂内用热)。
  ⑵耗煤量要折算为标准煤量。即按规定期测算折算标煤系数, 与规定期内耗实物煤量相乘(不含备有汽轮机发电的供热消耗),然后累计计算标准煤量。
  标准煤耗用量=耗用实物煤量×折算标准煤系数。

  本表说明:
  1、集中供热基层表按供热方式,即热水、蒸汽分别填报。
  2、对于企业(单位)自建供热设施(如锅炉房)或集中供应企业(单位)内部生活小区达到一定规模(供热设备的单机容量在3兆瓦及以上或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及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也应统计。

  市(县)基9表 城市轨道交通基层表

  城市轨道交通
  指采用轨道结构进行承重和导向的车辆运输系统,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方式。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和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线路名称
  指该轨道交通线路的名称,如一号线、机场线等。

  建设阶段
  指报告期末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进展所处的阶段。统计时,划分成已经建成交付使用、正在施工建设、国务院已经批准规划但是尚未开工建设三种阶段。

  开工时间
  指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实际开始建设的年月。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这个指标是计算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的依据,如果项目处于国务院已经批准规划但是尚未开工建设阶段,则不要填写计划开工年月。

  实际或计划建成时间
  指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引进项目并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运营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交付使用的年月。如果项目处于正在施工或者国务院已经批准规划但是尚未开工建设阶段,则填写计划建成年月。

  计划总投资
  指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分别按年内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单纯购置单位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计划总投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填报:
  ①有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填列上级批准数;
  ②无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上报的计划总投资数;
  ③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年内施工工程计划总投资。
  调整最初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可调整计划总投资,未经批准的不应调整计划总投资。

  已完成投资
  指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报告期末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线路长度
  指一条线路起点到终点的里程。

  车站数
  指线路上供乘客候车和上、下车的场所个数。包括地面、地下、高架车站。如同一个车站被多条线路共用,按一个车站统计。同站台换乘站计为一站;非同站台换乘站,按累计计算。
  其中:换乘站数指线路上,乘客能从同一站台或通过专用通道从一条轨道交通线路转乘其他轨道交通线路的车站数。

  配置车辆数
  指一条线路上配备的车辆数。

  市(县)基10表 城市(县城)道路桥梁基层表

  城市道路
  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由车行道和人行道等组成。在统计时只统计路面宽度在3.5米(含3.5米)以上的各种铺装道路,包括开放型工业区和住宅区道路在内。
  车行道指城市道路上供车辆行驶的部分。包括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指城市道路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按照交通功能,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街坊路。
  快速路指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机动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
  主干路指以交通功能为主,与城市各区和与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干路。一般应分幅行驶。
  次干路指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与城市主干路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区与集散主干道交通的交通干路。
  支路指以服务功能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路的道路。居民区及工业区或其他类地区的交通路线多属支路。
  街坊路即胡同里弄路。指以服务功能为主,满足居民出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为主的道路。
  境内公路,统计时还应统计经过城市或以城市为起点的、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城区范围内既有出口又有入口的高速公路也应统计,只有一个出入口或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不应统计。

  道路长度
  指道路长度和与道路相通的桥梁、隧道的长度,按车行道中心线计算。

  道路面积
  指道路实际铺装面积和与道路相通的广场、桥梁、隧道的铺装面积(统计时,将人行道面积单独统计)。
  人行道面积按道路两侧面积相加计算,包括步行街和广场,不含人车混行的道路。

  桥梁
  指为跨越天然或人工障碍物而修建的构筑物。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以及人行地下通道等。
  桥梁按使用年限可分为永久性桥和半永久性桥。
  永久性桥指桥梁在设计时,其目的在于长时间使用(50年以上),所采用的材料能保持规定的强度,在使用期间经过正常的使用与养护的桥梁。如石桥、混凝土桥、钢筋混凝土桥和钢桥等。
  半永久性桥指桥梁上部构造为临时性的,墩台为永久性的桥梁,以及经过防腐处理的木桥。
  城市桥梁按其多孔跨径长度或单孔径的跨度,可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四类。

  城市桥梁按总长或跨径分类

  桥梁分类

多孔跨径长度L(m)

单孔径跨度L。(m)

  特大桥

 L≥500

  L。≥100

  大 桥

500>L≥100 

  100>L。≥40

  中 桥

100>L≥30

  40>L。≥20

  小 桥

30>L≥8

  20>L。≥5


  注:多孔跨径总长:梁式桥为桥台伸缩缝之间的距离;拱式桥为两岸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型式桥梁为桥面系车行道长度。多孔跨径总长度小于8m,单孔径跨度小于5m为涵洞。
  人行过街天桥指不能通行机动车,专供行人通行的桥梁。
  人行地下通道指为解决城市交通埋置地层底部,穿越山岭、河流,横穿城市道路的地下交通道,包括车行的地道和人行的过街地道。

  桥梁座数
  指各类桥梁座数总和,也可分别统计各类桥梁的座数。

  道路照明灯盏数
  指在城市道路设置的各种照明用灯。一根电杆上有几盏即计算几盏。统计时,仅统计功能照明灯,不统计景观照明灯。

  安装路灯的道路长度
  指装有路灯的道路长度。

  城市照明总用电量
  指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用电量。

  城市照明装灯总功率
  指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使用灯具额定功率总和。

  防洪堤长度
  指实际修筑的防洪堤长度。统计时应按河道两岸的防洪堤相加计算长度,但如河岸一侧有数道防洪堤时,只计算最长一道的长度。

  本表说明:
  1、城市道路原则上按“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市管道路由市级主管部门填报,区(县、镇)管道路由区(县、镇)级主管部门填报,企业(单位)自管道路由企业(单位)填报,境内公路由公路部门提供数据。
  2、位于城区内的镇(乡)内的道路,只统计镇区道路(并符合统计要求),对于镇区与村庄之间的道路和公路不统计。

  市(县)基11-1表 城市(县城)排水基层表

  城市排水
  指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的方式。
  按排水体制主要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两种类型。
  分流制指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合流制指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污水排放总量
  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量。
  (1)可按每条管道、沟(渠)排放口的实际观测的日平均流量与报告期日历日数的乘积计算。
  (2)有排水测量设备的,可按实际测量值计算;
  (3)如无观测值,也可按当地供水总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

城市污水分类

污水排放系数

城市污水

0.7~0.8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

0.8~0.9

城市工业废水

0.7~0.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包括集中型系统、就地(小区)型系统和建筑中水系统。
  集中型系统指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或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为水源,集中处理,再生水通过输配管网输送到不同的用水场所或用户管网。
  就地(小区)型系统是在相对独立或较为分散的居住小区、开发区、度假区或其他公共设施组团中,以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为水源,就地建立再生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就近就地利用。
  建筑中水系统是在具有一定规模和用水量的大型建筑或建筑群中,通过收集洗衣、洗浴排放的优质杂排水,就地进行再生处理和利用。

  再生水利用量
  指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经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装置)净化处理,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和水量要求,并用于农业、绿地浇灌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景观等)等方面的水量。

  排水管道长度
  指所有排水总管、干管、支管、检查井及连接井进出口等长度之和。计算时应按单管计算,即在同一条街道上如有两条或两条以上并排的排水管道时,应按每条排水管道的长度相加计算。
  其中:污水管道指专门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
  雨水管道指专门排放雨水的排水管道。
  雨污合流管道指雨水、污水同时进入同一管道进行排水的排水管道。

  本表说明:
  1、本表由当地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填报。对于排水和污水处理分开管理的地区应分别填报相应内容。
  2、本表中城市污水排放量必须填写,不能为空。

  市(县)基11-2表 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基层表
  市(县)基11-3表 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装置基层表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分为两类:
  一是污水处理厂指在城市或工业区的城市污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水体或再利用的生产场所。不包括渗水井、化粪池(含改良化粪池)和污水处理装置。
  按污水处理的方法分,主要有物理处理(机械处理)、生物处理和化学处理。
  物理处理指通过物理作用分离、回收污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态的污染物(包括油膜和油珠)的污水处理法。
  生物处理指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污水中呈溶液、胶体以及微细悬浮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转化为稳定、无害的物质的污水处理法。根据微生物的不同,生物处理法又可分为需氧生物处理和厌氧生物处理两种类型。
  化学处理指通过化学反应和传质作用来分离、去除污水中呈溶解、胶体状态的污染物或将其转为无害物质的污水处理法。
  按污水处理的程度,一般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三级处理。
  一级处理是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指去除污水中的漂浮物和悬浮物的净化过程,主要为沉淀。
  二级处理是以生物处理为主体的处理工艺。指污水经一级处理后,用生物处理方法继续除去污水中胶体和溶解性有机物的净化过程。
  三级处理也称高级处理或深度处理。指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水中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
  二是污水处理装置,指在厂矿区设置的处理工业区工业废水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小型集中处理设备,还包括在远离市政管网的居民小区、度假区等设置的小型污水处理装置。

  污水处理能力
  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装置)每昼夜处理污水量的设计能力。

  污水处理量
  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污水量。包括物理处理量、生物处理量和化学处理量。
  其中处理本市(县)外,指污水处理厂作为区域设施,不仅处理本市(县)的污水,还处理本市(县)以外其他市、县或乡镇等的污水。这部分污水处理量单独统计,并在计算本市(县)的污水处理率时扣除。

  COD
  COD是一种常用的评价水体污染程度的综合性指标。它是英文chemical oxygen demand的缩写,中文名称为“化学需氧量”或“化学耗氧量”,它是反映水体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指利用化学氧化剂(如高锰酸钾、重铬酸钾)将水中的可氧化物质(如有机物、硫化物、亚铁、氨等)氧化分解,然后从残留的氧化剂的量计算出所消耗的氧量。
  由于有机物是水体中最常见的可氧化物质,因此,COD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水体受到有机物污染的程度。COD越高,污染越严重。水体中的有机物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放以及动植物腐烂分解后随降雨流入水体。
  由于实际情况及河流状况不同,COD的排放标准均不一致。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源浓度应小于15毫克/升,一般景观用水浓度应小于40毫克/升。我国《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规定,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小于100毫克/升,但造纸、制革及脱脂棉厂的排水应小于500毫克/升。
  进出水COD浓度,原则上按报告期内实际日处理水量、浓度加权平均计算。
  COD削减量=报告期处理水量╳(报告期实际进水浓度-报告期实际出水浓度)
  COD削减能力=设计处理水量╳(COD设计进水标准-COD设计出水标准)

  氨氮
  氨氮是水中以非离子氨(NH3)和离子铵(NH4+)形态存在的氮素总和,一般以NH4+-N或NH3-N表示,是主要的水污染物之一。氨氮浓度是重要的水环境质量指标,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Ⅲ类水体的氨氮浓度不得高于1.0mg/L。
  水体中的氨氮主要来自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放,以及雨水径流冲刷地面造成的污染和农业氮肥流失;此外,可生物降解有机物中的有机氮及尿素等成分,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氨氮。氨氮是主要的耗氧水污染物之一,游离氨对水生动物具有毒害作用,氨氮的生物氧化过程会消耗水中溶解氧导致水体黑臭;同时,水体中超量的氨氮容易促进藻类的过量增殖,加剧水体富营养化。
  城镇污水处理系统通过硝化菌的作用将氨氮氧化为硝态氮,而后通过反硝化菌将硝态氮还原为氮气排入大气环境中,从而实现氨氮的最终去除;硝化菌活性受水温影响较大,低水温不利于氨氮的去除。污水处理厂不同水温和不同排放标准要求的氨氮控制指标也不相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规定,当水温高于12℃时,氨氮浓度不得高于5.0 mg/L;当水温不高于12℃时,氨氮浓度不得高于8.0mg/L。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氨氮浓度,原则上按报告期内实际日处理水量、浓度(指污水24小时混合样的测定浓度)加权计算。
  氨氮削减量=报告期处理水量×(报告期进水氨氮浓度-报告期出水氨氮浓度)
  氨氮削减能力=设计处理水量×(氨氮设计进水标准-氨氮设计出水标准)

  污水处理厂干污泥产生量
  指报告期内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干污泥的最终产生量。干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固体,含水率为0。如果产生的湿污泥的含水率为n%,那么干污泥产生量=湿污泥产生量×(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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