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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11年年报和2012年年快报工作的通知(三)

续(二)


  附表               
  生产能力(或效益)目录

代码

生产能力(或效益)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生产能力(或效益)名称

计量单位

1

供水综合生产能力

万立方米/日

20

污水管道长度

公里

2

供水管道长度

公里

21

雨水管道长度

公里

3

人工煤气生产能力

万立方米/日

22

雨污合流管道长度

公里

4

人工煤气储气能力

万立方米

23

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

万立方米/日

5

人工煤气供气管道长度

公里

24

污水泵站提升能力

万立方米/日

6

天然气储气能力

万立方米

25

COD削减能力

吨/年

7

天然气供气管道长度

公里

26

NH3-N削减能力

吨/年

8

液化石油气储气能力

27

干污泥处置能力

万吨/年

9

液化石油气供气管道长度

公里

28

再生水生产能力

万立方米/日

10

集中供热能力:蒸汽

吨/小时

29

再生水管道长度

公里

11

集中供热能力:热水

兆瓦

30

公园个数

12

集中供热管道长度:蒸汽

公里

31

公园绿地面积

公顷

13

集中供热管道长度:热水

公里

32

附属绿地面积

公顷

14

轨道交通线路条数

33

生产绿地面积

公顷

15

轨道交通线路长度

公里

34

防护绿地面积

公顷

16

桥梁座数

35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处理能力

吨/日

17

道路新建、扩建长度

公里

36

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处理能力

吨/日

18

道路新建、扩建面积

万平方米

37

市容环卫专用车辆

19

道路照明灯盏数

38

公共厕所座数


  本表说明:
  1、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项目计划总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内容包括城市供水、节水、燃气、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涵、排水、路灯、防洪、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垃圾处理、市容环卫设施(不包括供电、邮电通讯及房地产开发等)。
  2、本表为一个项目填写一张表,对某些行业单项工程计划投资规模较小或比较分散的工程,可以按行业打捆汇总填报,不受5万元以上的限制。
  3、本表中项目的相关信息如项目名称、地址、专业类别、建设性质、建设阶段、开工时间,以及本年完成投资必须填写,不能为空。

  市(县)基5-1表 城市(县城)公共供水基层表
  市(县)基5-2表 城市(县城)自建设施供水基层表
  城市供水
  指通过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活动,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水厂
  指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制水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可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

  水资源
  指在自然界中以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聚集状态存在的,可供利用的水的总称。包括经人类控制并直接可供灌溉、发电、给水、航运、养殖等用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江河、湖泊、井、泉、潮汐、港湾和养殖水域等。

  外购净水
  指通过管道或其他输送设施购进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的总量。

  综合生产能力
  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包括在原设计能力的基础上,经挖、革、改增加的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原则上按设计能力填报,对于经过更新改造后,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能力相差很大的,按实际能力填报。

  供水管道长度
  指从送水泵至用户水表之间所有管道的长度。不包括新安装尚未使用、水厂内以及用户建筑物内的管道。在同一条街道埋设两条或两条以上管道时,应按每条管道的长度计算。

  本年更新改造供水管道长度
  指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更新改造的管道长度。包括更换和新增加部分的数量而不是净增加的量。

  供水总量
  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供出的全部水量。包括有效供水量和漏损水量。
  有效供水量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

  最高日供水量
  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最高一天的供水量。

  售水量
  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收费供应的水量。
  计算公式:售水总量=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居民家庭用水+其他用水
  其中:生产运营用水指在城区范围内生产、运营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用水。
  公共服务用水指为城区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和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饮食业以及社会服务业等单位的用水。
  居民家庭用水居民家庭用水指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居民、农民家庭、公共供水站用水。
  售水量只包括本地售水量,不包括销往本区域外的售水量。统计时,仅对本地售水量进行分类统计。

  免费供水量
  指无偿供应的水量,比如消防用水,特困居民免收水费的水量等。

  漏损水量
  指在供水过程中由于管道及附属设施破损而造成的漏水量、失窃水量以及水表失灵少计算的水量。

  用水户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用水的各类用户总数。包括生产运营、公共服务、居民家庭、其他用水户。

  用水人口
  指由城市供水设施供给居民家庭用水的人口,包括农业用水人口、非农业用水人口等。用水人口数可以按当地总人口减去供水设施没有供应到的区域人口。

  生产耗电总量
  指报告期内供水企业(单位)在从取水至送(配)水整个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所有用电总量,不包括生活用电量。

  本表说明:
  1、居民家庭户数是指家庭实际用水户数。考虑目前没有全部实行一户一表制,甚至一户多表,不能准确统计家庭用户,所以用实际装表户数替代家庭用户数。
  市(县)基6表 城市(县城)节约用水基层表
  计划用水户
  指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对其新水使用量实行计划指标控制(即核定用水定额)和管理的用水户。

  实际用水量
  指报告期各类计划用水户实际使用的水量。包括新水量和重复利用量。

  新水取用量
  指取自任何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包括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新水量就一个城市来说,包括城市供水企业新水量和社会各单位的新水量。
  其中:工业新水取用量指为使工业生产正常进行,保证生产过程对水的需要,而实际从各种水源引取的、为任何目的所用的新鲜水量,包括间接冷却水新水量、工艺水新水量、锅炉新水量及其他新水量。

  用水重复利用量
  指各用水单位在生产和生活中,循环利用的水量和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之和。
  其中: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指工业企业内部生活及生产用水中,循环利用的水量和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之和。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
  指计划用水户超出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及各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对其核定的报告期可用的新水量部分的水量。

  节约用水量
  指报告期新节水量,通过采用各项节水措施(如改进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用水方式、换装节水器具、加强管理等)后,用水量和用水效益产生效果,而节约的水量。

  节水措施投资总额
  指为实现尽可能高的用水效益,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采用各项节水措施发生的投资总额,包括工程性措施、技术性措施等,如改进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换装节水器具,开发污水、雨水回用技术等。

  本表说明:
  1、本表由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填报。本表数据均为报告期内计划定额用水户的累计发生数额,包括非居民户与居民户。
  2、再生水利用量仅填写建筑中水再生利用量。

  市(县)基7-1表 城市(县城)人工煤气基层表
  市(县)基7-2表 城市(县城)天然气基层表
  市(县)基7-3表 城市(县城)液化石油气基层表

  城市燃气
  指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供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

  人工煤气生产能力
  指报告期末燃气生产厂制气、净化、输送等环节的综合生产能力,不包括备用设备能力。一般按设计能力计算,如果实际生产能力大于设计能力时,应按实际测定的生产能力计算。测定时应以制气、净化、输送三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

  人工煤气自制气量
  指报告期人工煤气生产厂生产人工煤气总量。

  供气管道长度
  指报告期末从气源厂压缩机的出口或门站出口至各类用户引入管之间的全部已经通气投入使用的管道长度。不包括煤气生产厂、输配站、液化气储存站、灌瓶站、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等厂(站)内的管道。按不同的材质、管径分别统计。

  本年更新改造供气管道长度
  指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更新改造的管道长度。包括更换和新增加部分的数量而不是净增加的量。

  储气能力
  指报告期末城市燃气储气设施(罐、柜)的储气总能力。不包括用于储存液化气残液的储气罐的储气能力。按不同气种分别统计。人工煤气、天然气以立方米或万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液化石油气以吨为计量单位。

  供气总量
  指报告期燃气企业(单位)向用户供应的燃气数量。包括销售量和损失量。

  最高日供气量
  指燃气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最高一天的燃气供应量。

  销售气量
  指报告期燃气供应企业(单位)售给本区域内各类用户的全部燃气量。包括生产用气量、家庭用气量、公共服务用气量、燃气汽车用气量和其他用气量。
  生产用气量指工业用户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料或燃料所耗用的燃气数量。如果某些用户生产用气和非生产用气不易分开计算时,可根据其主要用途确定。
  家庭用气量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耗用的燃气数量。
  公共服务用气量指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气量。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业、餐饮业等单位的用气量。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报告期使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做为燃料的燃气汽车所耗用的燃气数量。
  其他用气量指除生产用气量、家庭用气量、公共服务用气量和燃气汽车用气量以外的用户耗用的燃气数量。如采暖制冷和其他用气量。采暖制冷用气量是指从事采暖制冷的单位在采暖制冷过程中所耗用的燃气数量。

  燃气损失量
  指报告期燃气在输送过程中的全部损失量。包括漏失、计量误差及温度、压力变化等因素造成的损失。

  用气户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使用城市燃气的各类用户总数。包括生产、家庭、公共服务和其他用气户。
  户的确定,以供气管理部门对用气对象实行报装登记为依据,对不同用气性质的用气对象应分别登记。居民以一个户口本或一套住宅为一个用气户;生产及其他用户以相同用气性质的用气对象为一个用气户。如:某工厂其工业生产、职工食堂和家属宿舍都使用燃气,根据不同用气性质的用气对象应分别登记的原则,该工厂应统计为:生产用户一户;其他用户一户;该工厂家属宿舍应按实际使用燃气的家庭户数统计在家庭用户数中。
  生产用户指以燃气作为生产的原料或燃料从事工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的用户。不包括用于本单位烹饪煮水及日常生活的燃气用户。
  家庭用户指使用燃气做为日常生活燃料的居民户。
  公共服务用户指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餐饮业等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燃气用户。
  其他用户指除生产用户、家庭用户、公共服务和燃气汽车用户以外的用户。如以燃气作为采暖制冷设施的燃料或动力的用气户。

  用气人口
  指报告期末使用燃气的家庭用户的总人口数。如不能直接掌握本企业(单位)供气范围的用气人口数,以本地城市居民平均每户人口数乘以燃气家庭用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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