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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

   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在巩固和扩大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合伙机制,提高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目标是:
  (一)增强管理意识。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合伙人的管理意识明显提高。
  (二)明确管理责任。合伙人应该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有效落实,合伙人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合伙人的主要管理责任人作用充分发挥。
  (三)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分配、内部监督等制度进一步健全并得到全面落实,运作更加科学、规范。
  (四)提高服务质量。律师服务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质量控制程序更加完善,对律师办案过程的动态监控力度不断加大,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严肃查处,律师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明显提高。
  三、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主体进行规范。严格合伙人的条件,加大对合伙人主体资格的检查监督力度,按照法定条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进行全面清理,切实解决当前合伙所中存在的“假合伙”等问题。
  (二)依据《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对合伙律师事务所收案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合伙所的所有客户都是事务所的客户,事务所要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制度,并将案件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办理,逐步解决谁揽的案源谁办理的问题,切实改变合伙律师事务所实为“个人执业联合体”的现象。
  (三)依据《律师法》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合伙律师事务所收费和分配行为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统一收取服务费和办案费、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制度,防止和纠正通过律师个人收取和结算的做法;建立健全律师收费争议解决办法,及时解决因收费问题与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建立健全合理的分配制度,逐步改变“提成制”的分配方式,提倡和鼓励律师事务所实行更加科学的分配制度;落实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的培训、执业责任保险和事业发展基金制度,解决和克服事务所低积累甚至不留积累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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