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
(司发通[2005]3号 2005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巩固和扩大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成果,规范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增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能力,促进律师队伍和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决定于2005年在全国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二十多年来,律师执业机构经历了从单一的“国资所”到“合作所”、“合伙所”、“国资所”并存的变化。目前,全国共有1.1万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7770家,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0%左右。合伙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律师执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合伙律师事务所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国家、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名为合伙,实为个人办所;有的合伙所名为合伙,实为“个人执业联合体”,没有真正形成合伙机制,合伙人和律师基本上采取个人承接的案件自己办理,分配采取提成的方式,事务所管理松散,各自为政;有的合伙所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连最基本的规章制度也未建立,从而造成了事务所无章可循;有的合伙所合伙人管理意识、责任意识比较淡薄,对事务所的管理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和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提高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已成为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对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既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必然要求,也是律师事务所加强自身建设的内在需要。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建设,才能增强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才能保障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