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如何理解适用有关法律规定问题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如何理解适用有关法律规定问题的意见
(法工委复辽[2005]3号)


司法部:
  你部2004年11月1日司发函[2004]211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律师法六条的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同时规定,对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学历条件,是为了解决特定地区法律人才不足的实际困难。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原则上应当理解为包括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分数线等含义。同时,为解决适用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法律人才不足的实际困难,在上述特定地区,将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符合律师法的立法精神。对于因为降低分数线而取得的律师资格,在申请律师执业注册时,应当与放宽学历条件一样,适用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特定地区。

  附:
司法部关于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如何理解适用有关法律规定问题的函
(司发函[2004]211号 2004年11月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以下简称“三法”)关于可以放宽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律师执业学历条件的规定,司法部在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共同研究确定了放宽学历条件地区的范围(全国共892个县、旗),规定在这些地区可以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录取分数线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考虑到这些放宽地区的报名人员考试通过率较低、法律职业人员补充困难的实际情况,经商“两高”同意,司法部又在这些地区实行了降分录取的倾斜政策。考试成绩达到降分录取分数线的,取得资格证书。2002、2003年两次司法考试全国共计2700多人符合降分录取条件取得了资格。为保证这些降分取得资格的人员在当地服务,防止其流失或向发达地区移动,以体现“三法”在“困难地区”放宽学历条件的立法本意,司法部规定此类人员只能在放宽地区范围内任职或执业。上述政策的实施,得到了“两高”、人事部门及法学界的认同,认为司法考试实行的这一放宽政策是实事求是的,符合我国国情。“两高”甚至认为还应当加大放宽力度,以切实缓解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司法人员断档缺源的实际困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