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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4修改)

  第四十二条 试(答)卷应当存放于保密室保管,保密室必须具有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和功能。
  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应当分别由两人以上掌管。
  保密室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昼夜值班,并填写值班日志,对每日情况做出记录。
  第四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三十日内,各地应当妥善保管考试试卷及相关材料。三十日后自行销毁。
  举行考试之日起满六个月且分数核查工作结束后销毁试卷答卷和答题卡。试卷答卷和答题卡销毁前,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四十四条 省(区、市)、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考试前一天15:00时至考试结束当日晚20:00时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号码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告知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五条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期间派员到考区、考点、考场进行督考。
  督考人员职责为:
  (一)检查试卷保管、考场布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检查考区、考点、考场试卷发放回收情况,检查监考人员职责履行情况,重点检查试卷封装情况;
  (三)检查试卷及答题卡的回收情况;
  (四)检查考点对司法考试违法违纪举报的查证和处理情况,发现考试中的违纪、舞弊等现象,应当及时纠正,并督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检查总监考人及其他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提交督考报告。
  第四十六条 司法考试考点设总监考人一名,副总监考人若干名,流动监考员若干名。总监考人和流动监考员应按《监考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应当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中至少有一人为考点所在单位工作人员。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监考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前逐项检查落实如下事项:
  (一)妥善安排监考办公室,组成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临时小组;
  (二)在考点设置明显标志;
  (三)在考点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
  (四)在考点明显位置设置司法考试违法违纪举报箱,指派专人负责及时查证和处理举报内容;
  (五)考场周围5米处划有警戒线并安排警戒人员;
  (六)每个考场门外张贴有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七)座位号及对应的准考证号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
  (八)各考场内已清理完毕并门上贴有封条;
  (九)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 除统一要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同意应试人员在考试中使用草稿纸。
  第五十条 试卷袋开拆,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考场和规定时间段内当众开封。其中装有备用卷的特制试卷袋开封后,应当将未开封的备用卷袋立即送总监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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