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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4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一个考区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考点。
  考点设置,应当遵循便于管理、集中少设、充分利用高考定点单位的原则。
  发生重大考试事故的考试场所,两年内不得设为考点。
  第三十条 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考点所在单位签订考试场地租用协议,报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考点设立监考办公室及保卫、医务、后勤等小组。
  监考办公室是处理考试期间试卷收发、保管、密封及总监考人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考点在明显位置设置司法考试违法违纪举报箱。
  第三十二条 考点根据应试人员人数设置考场,并设置备用考场。
  第三十三条 考场设置,应当方便应试人员答卷,方便监考人员工作,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
  考场设置的具体要求为:
  (一)安全、安静、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二)小学教室、阶梯教室及其他有坡度的场所不得设为考场;
  (三)每个考场的标准应试人数为3Q人或25人,剩余应试人员编入尾考场;
  (四)应试人员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为80厘米以上;
  (五)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有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字迹。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的保密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与当地保密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做好试卷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委托国家定点保密厂印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标准试卷袋封装。每个标准试卷袋按30份或25份试卷封装;尾考场按实际上报人数封装;备用卷按应试人员数量的2%配发封装。
  各场次试卷以不同颜色标识的试卷袋加以区分。
  第三十七条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举行前20日内将试卷的数量、接收地点、联系人及联络方式上报司法部。
  第三十八条 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答卷(卡)在启封前均属于国家机密,应当按相应密级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司法考试试卷于考试举行前3~7日内送达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开考前48小时内,将试卷送达考区:
  考区应当于每场考试前1小时内将该场试卷送达考点。
  第四十条 试(答)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封装和运送。
  第四十一条 试(答)卷交接时,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参与交接手续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接收人应当逐场、逐袋清点试(答)卷的科目和数量是否准确,检查卷袋及密封是否完好;若发现开封、散落及数量短缺等情况,应当即刻封装并将此情况逐级上报到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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