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指导、监督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 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负责本地区司法考试的报名工作;
(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
(三)培训监考人员;
(四)负责本考区考试实施;
(五)接收、保管、分发试卷及考试后回收、返送试卷;
(六)依照权限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
负责接送、保管试(答)卷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从事保密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有直系亲属或配偶参加当年考试的考试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当年试(答)卷管理、监考、成绩评阅等考试工作。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规定,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报名组织
第十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公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希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进修地报名。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司法部要求的格式统一印制报名表格,提供给报名人员,并要求报名人员如实填写。已经进行网上报名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经确认后不再要求其重新填报。
报名人员从网上下载报名表格并填写完成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审验接受。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报名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报名材料及填报内容不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报名人员补齐后另行办理报名手续;
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报名手续的原因和情况。
对于报名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认报名无效。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报名日期截止后不再办理补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