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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4修改)
*注:本篇法规中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和《监考规则》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修订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的通知(2005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5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
(司发通[2004]100号 2004年7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各方面对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司法部对2003年印发执行的《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和《考场规则》(司发通[2003]58号)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和《考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二、监考规则
  三、考场规则

  附件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考试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司法部对全国的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人员要求

  第六条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安排本地区报名,负责准考证及相关材料的印制、发放和报名资料的复核统计;
  (二)划分考区,审查考点、考场设置;
  (三)组织本地区考试工作人员培训;
  (四)负责本地区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
  (五)组织、部署本地区的考试实施,按照规定的职能和权限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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