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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制定非煤矿山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完成一批非煤矿山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主要包括: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闭坑安全规程》、《尾矿库闭库安全规程》、《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规范》、《含硫气井定量风险分析方法》、《防井喷防硫化氢安全技术》等标准,修订《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
  ──加快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应大力支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2.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宣传贯彻工作。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网络,建设非煤矿山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共享平台,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开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栏目,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教育进入各非煤矿山企业和单位。
  3.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格非煤矿山安全执法。建立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行为的联席会议制度,重点打击无证照或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私挖滥采、以采代探、超层(深)越界开采等行为。建立企业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档案制度。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处事故,严肃责任追究。充分发挥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到2015年非煤矿山重点乡镇要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专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根据区域非煤矿山情况,确定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配备数量。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制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2.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探索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招录办法,优先录用专业人员,进一步提高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推进非煤矿山专业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到2015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中具备大专以上矿山工程类专业人员应占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25%以上。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备适应监管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配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用车辆,GPS系统、摄像机、照相机等调查取证工具,风速测定仪、有毒有害气体测定仪、激光距离测量仪等现场检查装备,呼吸器、防护服等个体防护用品,满足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
  4.加强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建立国家、省、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努力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制定相关经济政策、配套激励措施,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支撑机构建设,规范技术服务行为。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队伍选拔、考核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政策制定、“三同时”审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5.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的优势互补作用,及时协商解决监管工作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和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在针对非煤矿山的政策制定、资金投入、源头准入、整顿关闭、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监管执法、事故查处等方面,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6.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金安”工程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建立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基础数据库,及时全面地收集、统计、整理和处理非煤矿山安全信息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加大各级非煤矿山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关键区域实施全方位在线监测,实现矿山潜在危险的提前预警、快速上报和高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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