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司发通[2004]83号 2004年5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今年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农民群众耕种土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高涨,农业生产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势。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
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努力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在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作用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化解自身矛盾,参与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与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是当前广大村、乡(镇)人民调解组织面临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与农村和农民群众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对本地区人员结构和土地承包状况比较清楚,对土地承包纠纷的历史、现状和形成原因比较熟悉,对解决这类矛盾纠纷也富有经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中来,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便民利民的特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和化解矛盾纠纷成本低、示范性强、社会效果好的独特优势,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要广泛发动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田间地头、深入农户家中,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积极预防,依法及时开展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