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发通[2004]88号 2004年5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司法部第七次部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
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第四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