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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

  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一时难以实行乡镇(街道)单独建所的,应实行乡镇联片建所或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各地建立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组织机构统一称为司法所。
  司法所一般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管理体制由各地按照有利于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的要求确定。
  尚未解决司法所机构编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尽早解决。已经解决机构编制的地方,司法所要力争达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管理科学规范的要求。各地要按照《市县乡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座谈会纪要》精神,清理、核查已经下达的用于配备司法助理员的政法专项编制,被挪做他用的,要尽快收回,确保专编专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县级司法局精简的编制、律师公证机构脱钩改制和司法院校移交后腾出的编制、并乡建镇调整出来的编制要集中用于司法所,。同时,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
  (二)队伍建设规范化
  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条件,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新任命的司法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
  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大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联系群众、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司法所党的支部建设,凡有三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党支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敷衍塞责等消极腐败现象,切实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
  要认真贯彻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训实效。要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中心的教育培训制度,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培训工作,全面开展素质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业务技能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要将学习培训与岗位职责和考核奖罚等制度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尽快造就一支适应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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