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04]27号 2004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经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努力,司法所建设得到了加强,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也存在机构不够稳定、人员编制不足、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条件差、职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发展,对司法所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的精神,、为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一、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
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工作目标是: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国绝大部分的司法所组织机构巩固健全,人员力量得到充实加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办公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充分发挥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开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二、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机构规范化
司法所应当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条件暂时不具备的,也可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