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公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司办通[2004]第142号 2004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目前,《公证法》正处在起草制定阶段,很多问题尚在进一步调研论证之中。《公证法》的出台,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公证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现有公证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的一些调整。对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要积极配合立法部门的工作,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细致地做好各级管理人员和公证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公证队伍的思想稳定,维护正常的公证秩序,确保公证工作的质量。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一律暂停审批设立新的公证机构,暂停颁发新的公证员执业证。各公证处暂停办理人员调入(聘用)、调出(解聘)手续;确需办理的,应报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二、各公证处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做好人事、财务、质量监管、档案管理等项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严禁违规处置资产,严禁违规发放钱、物。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公证机构责任和公证处主任的领导责任。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证工作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