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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3.香港、澳门居民的律师执业证编号办法和其他栏目的填写,比照《司法部关于1995年换发新<律师执业证>的通知》(司发通[1995]03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香港、澳门居民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工作,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执业表现要严格依法审核,凡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申请人,一律不得颁发律师执业证。同时应建立健全证件颁发登记制度,逐步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资格证书 类型及证号

文化 程度

 民族 

 身份证号 

户籍 所在地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何时到所工作

档案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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