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香港、澳门居民的律师执业证编号办法和其他栏目的填写,比照《司法部关于1995年换发新<律师执业证>的通知》(司发通[1995]03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香港、澳门居民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工作,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执业表现要严格依法审核,凡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申请人,一律不得颁发律师执业证。同时应建立健全证件颁发登记制度,逐步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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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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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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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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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 类型及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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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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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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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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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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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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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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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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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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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到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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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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