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考核起止年限与规划实施期对应,年度考核安排在次年第二季度,其中水质、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考核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相结合,并按季度对项目实施和水质情况进行调度、检查,2014年10月增加通水前的水质达标情况专题考核。
第六条 水质考核内容为各控制单元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人工监测数据(为主)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为辅)为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的考核依据。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和河南、湖北、陕西三省环保、水利部门提供相关监测数据。水质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水质考核指标解释(试行)》(附件1)。
第七条 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考核内容为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工作情况和完成率。包括《规划》中各类具备实施条件的水污染防治项目。有关项目设计、开工、建设、验收等报告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考核依据。水污染防治项目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水污染防治项目考核指标解释(试行)》(附件2)。
第八条 水土保持项目实施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实施、预防监督、防治效果等三个方面,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水土保持项目考核指标解释(试行)》(附件3)。
第九条 保障措施考核内容分地方配套政策法规制订与执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排污单位的废水达标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征收使用、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等指标。保障措施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考核指标解释(试行)》(附件4)。
第十条 河南、湖北和陕西三省人民政府按年度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组成考核工作组,分别对水质、水污染防治项目、水土保持项目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