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立和落实规范的文化活动制度。大中队文化活动室应有电视机,棋类、乐器等文体用具能供劳教人数60%以上人员同时活动。图书室具有图书500册以上,借阅登记人数应占劳教人数的60%以上。场所有较大的文体活动场地,每年开展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活动,并有活动记载。
第十六条 场所具有多种信息传播渠道。有线电视、广播、大中队板报宣传活跃。
环境设施
第十七条 场所设施齐全,充分体现校园化特点。建筑及辅助设施符合司法部《劳动教养场所所政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围墙、护栏等隔离设施安全、美观。实行按行政、习艺劳动、生活教育功能区分设。帮教设施、餐厅、运动场、卫生所、教育中心等设施齐全,并和收容规模相适应。
第十八条 场所具有花园式育人环境。所区实现绿化美化,劳教人员活动场地清洁,标语、提示等不出现歧视性语言。有升旗台、公示牌等设施。
第十九条 大中队具有良好的工作环境。警察的办公区应有值班室、办公室、会议室、谈话(心理矫治)室等设施。
第二十条 大中队具有良好的教育生活环境。劳教人员的生活区应有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保管室、民管会活动室、洗漱室、卫生间、晾衣场地等设施。劳教人员宿舍面积人均不低于3平方米,达到一人一铺,生活用品齐全,整齐统一。配备必要的防寒降温设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管理设施。设置大中队值班室,能够控制劳教人员进出要道,有警械柜、通信设施。有大中队集合出操和场所大型队列训练场地。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的教育设施。教室面积达到劳教人员人均0.5平方米以上,具备足够的课桌椅、电教终端。设立技能教育中心,实习设施能够满足劳教人数中30%以上人员的实习需要。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有利于劳教人员就业的中介机构。建立心理救助中心、心理咨询室。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习艺劳动设施。习艺场地通风、采光、安全,设备、物料摆放有序。习艺岗位数量达到劳教人数的80%以上。实行适当的劳动报酬。具有稳定的习艺项目,习艺项目的选择有利于劳教人员行为矫治。
装备功能
第二十五条 监控警戒装备齐全。隔离墙、大门、大中队主要通道等劳教人员重要活动场地设电视监控视头、报警装置,具有对讲功能。监控警戒装置与总值班室、应急指挥中心实现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