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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标准》的通知(2004修订)

  第六条 场所安全稳定达到系统内先进水平。连续三年以上无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无所内发案,无劳教人员逃跑,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场所法制程度高。队伍、管教、生产、财务等规章制度门类齐全,基本制度、执行制度、考核制度、监督制度完整配套。各种必需的证照齐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机构健全。
  第八条 场所基本保障水平高。警察经费、劳教人员生活费的财政保障高于系统平均水平。
  第九条 场所管教、劳动生产工作协调规范。封闭、半开放、开放式管理,人、出所教育等管教流程规范运转。课堂教育时间不低于司法部有关教育课时的规定。劳教人员每日习艺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

管理教育

  第十条 建立和落实体现特色的管理制度。实行封闭、半开放、开放阶段晋升式学分管理制度。实行休假、试工、戒毒康复等特殊区域管理。加(减)期、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做到程序清楚,责任明确。实行规范的准、放假制度,准、放假审批手续齐全。劳教人员行为规范良好,实行定置管理、信息员制度。
  第十一条 大中队建立民主管理组织,有民管会活动记录和民管会定期选举撤换记载。设置法律服务室和生活救助基金。
  第十二条 建立和落实规范的教育制度。专兼职教师人数占劳教人数的5%以上。建立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有教研活动记录。课堂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劳动矫治、技能教育、环境及文体等辅助教育六大教育渠道有专人负责。课堂教育的教案、课堂记录、劳教人员作业齐全。教育经费年人均高于系统平均水平。
  第十三条 教育工作各项指标达到系统内先进水平。每期出入所教育要有日程安排、人员名单、课堂记录、考核成绩以及罪错认识小结。政治教育统考合格率达95%,技能教育获证率达90%,文化教育合格率达90%,社会帮教协议落实率不低于60%。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的心理矫治制度。心理救助中心应当设立救助热线,配备具有相关证书、资格的专业人员2-3名。大中队有心理矫治专职人员,劳教人员中80%以上有心理测试资料、心理咨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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