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标准》的通知
(2004年10月11日 司发通[2004]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自1995年以来,司法部在全国劳教系统组织开展了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活动。这一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劳教人民警察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劳教所管理水平和教育挽救质量,有力促进了劳教所的全面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预防违法犯罪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贯彻创办劳教工作特色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活动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教育挽救质量,推动劳教工作全面发展,司法部认真总结了创建工作的经验,并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劳教工作的现实需要,对1994年制定的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标准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标准》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体现创办劳教工作特色的需要,将原来的达标性指标与考核性指标相结合统一修改为达标性指标。司法部将于每年的下半年对申报的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进行考核验收。
现将新修订的《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标准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劳教场所按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司法部有关规章和法治、文明、规范的总体要求,制定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标准。
第二条 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考核期为三年。申报单位必须达到本标准全部要求。
第三条 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申报验收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省(区、市)劳教局初验合格、司法厅向司法部申报。每年4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第四条 命名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后三年复查一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命名。
基本职能
第五条 确保领导班子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中心的工作指导思想,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考核连续三年称职率100%。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占50%以上,平均年龄不超过50岁。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