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建立罪犯健康档案,保障罪犯的基本医疗,罪犯中的发病率和病死率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水平。
第三十条 加强对结核病等甲、乙类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提高治愈率,减少发病率。
劳动改造
第三十一条 有固定的罪犯生产劳动场所和比较稳定的生产劳动项目,为80%以上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提供比较有效的劳动岗位,不搞外役劳动。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设施完备,管理到位。劳动现场安全生产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没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狱连续三年无罪犯工伤死亡事故,罪犯重伤率不超过千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劳动现场管理科学文明。监狱应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等先进的管理办法和技术,做到环境整洁,物流有序,安全文明。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罪犯实施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制度。按规定配发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对因工伤亡的罪犯,按规定给予补偿。罪犯的生产技能和劳动表现与劳动报酬挂钩。
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五条 监狱建筑及辅助设施布局规范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可靠,监狱的安全警戒设施达到《监狱建设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监狱对重要通道、禁闭室、会见室等部位要安装监控设备,实施有效监控。
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初步实现信息网络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有线、无线通讯系统。执勤警察每人配备对讲机,狱内通讯联络畅通,出现突发事件能及时上报、通报情况。
第三十九条 配备适应业务需要的警车、囚车等交通工具,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条 安装警戒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防暴器材和警戒具,适应安全防范、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