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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通知(2004年修订)

司法部关于印发《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 司发通[200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
  自1995年以来,司法部在全国监狱系统组织开展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活动。这一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热情,提高了监狱管理水平和改造罪犯质量,促进了监狱工作整体迈上一个新台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为了贯彻依法治监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不断提高改造罪犯质量,带动整个监狱工作全面发展,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司法部认真总结了创建工作的经验,并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监狱工作的现实需要,对1994年制定的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体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和监狱体制改革的需要,要求更高,将原来的达标性指标与考核性指标相结合统一修改为达标性指标。司法部将于每年的下半年对申报的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进行考核验收。
  现将新修订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罪犯改造质量,促进监狱工作的全面发展,体现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逐步实现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
  第三条 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符合本标准所列全部条款的要求。
  第四条 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考核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 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申报,由监狱申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验收、省(区、市)司法厅(局)向司法部提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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