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增值税返还款中用于安全生产和狱政设施维修的资金,有关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可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宏观调控,并报部监狱管理局审批。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增值税返还款项的收支应单设科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1.监狱企业须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增值税返还款”和“安全生产专款”二个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增值税返还款的收支情况,包括增值税返还款用于转增资本、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弥补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以及用于安全生产的实际发生额。
2.监狱企业收到增值税返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一增值税返还款”科目,同时,将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专款,借记“专项应付款-增值税返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安全生产专款”科目;将增值税返还款中用于补充企业资本金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一增值税返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将用于弥补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转入监狱行政财务,借记“专项应付款一增值税返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安全生产专款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在日常使用核算中,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使用后形成各项资产的转入资本公积,借记“专项应付款-安全生产专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安全生产专款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监狱收到所属企业转来的增值税返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一下级上缴收入”;如需将部分款项上交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借记“其他支出一上缴上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试点单位增值税返还款转作生产发展基金时,子公司借记“专项应付款一增值税返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省公司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生产发展基金”科目。
第五条 加强对增值税返还政策执行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及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完整性与有效性。
1.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经常检查监狱及其生产单位增值税返还款项的使用情况,如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款项被挤占挪用,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应严肃处理。
2.建立完善增值税返还税收统计制度,将增值税实际缴纳、欠税、返还及具体使用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