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年4月21日 司发通[200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规范监狱系统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提高增值税返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并商财政部同意,司法部制定了《监狱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监狱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系统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提高增值税返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适用政策企业范围的审查认定,监督检查所属企业按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税款,同时,对增值税先征后返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出现违规操作,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监狱系统的实际情况,增值税返还税款须按下列用途使用:
1.返还税款的70%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监狱企业须按时足额增加国家资本或资本公积,并将这部分返还款项全部用于生产性支出。
2.非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返还税款的10%用于提取安全生产专款,主要用于购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等;20%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问题,重点用于危旧监舍、围墙及武警营房的维修改造。
实行监狱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返还税款的10%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问题;20%转作生产发展基金,由省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掌握,按规定用途使用,经批准后可转增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