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狱系统各级劳资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强化协调指导,要从保障工人基本权益,维护监狱工作稳定的高度出发,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把握政策、加强宣传,要做到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四、三类岗位人员的劳动管理
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要适应监狱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在借鉴现代企业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面建立三类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
1.监狱单位各类工人实行统一的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制度,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企业办法管理。
2.监狱对于聘用的三类岗位人员,由劳资管理部门与其签订上岗合同,一般每1-3年签订一次中长期合同,1年以下签订短期合同,通过考核,合格的续签,不合格的解除上岗合同。
3.监狱单位应根据三类岗位的重要性、技能条件和劳动强度的不同,遵循“绩效优先、兼顾公平、拉开档次、奖优罚劣”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劳动工资分配办法。
4.三类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监狱劳资管理部门负责。
5.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按《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财行[2003]11号)、《
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及《
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行[2003]165号)等文件规定和所属各监狱三类岗位指标的核定情况,及时将三类岗位的经费和补助拨转给相关监狱单位。各单位要本着“统一掌握、合理使用”的要求,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好该项经费及补助。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6.监狱单位应根据三类岗位用人需要,做好工人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形势政策教育、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教育,不断提高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7.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劳动用工就业管理,在畅通工人出口、加大解决工人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的同时,要采取措施严控工人进口。今后,监狱和监狱企业凡需面向社会选聘新工人的,必须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批,实行劳动合同用工。
五、工人分类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2.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对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强化监狱系统劳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并协调政工、生产、财务、工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监狱单位要建立工人管理协调机构,其成员主要由监狱和监狱企业负责人、劳资部门负责人和工人代表等组成,在监狱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监狱、监狱企业和工人三方关系,以维护监狱稳定和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为职责。通过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等组织措施来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及矛盾,确保工人分类管理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