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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年4月6日 司发通[200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适应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的有关要求,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推动监狱工作的改革和发展,适应新形势下监狱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的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73号)和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等文件要求,现对监狱单位工人的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人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监狱单位工人的分类管理就是依据《监狱法》、《劳动法》等法规,按照监狱执法、改造罪犯对工人岗位劳动的特殊要求,将监狱单位劳动岗位予以分类,按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和政策要求对在岗工人实施劳动管理。
  工人分类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精简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其基本目标是监狱单位工人在实行统一的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类工人劳动岗位的职责,健全完善适应监狱工作职能特点和发展要求的统一的工人分类管理制度和办法,维护和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促进工人劳动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社会化。
  二、劳动岗位的分类设置及管理
  工人分类管理的实质是劳动岗位的分类管理,不是身份的分类管理。根据监狱单位的基本特点及监狱工作发展需要,将监狱单位的工人岗位分为监狱辅助管理岗位、监狱生产关键要害岗位、罪犯技术辅导岗位三类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三类岗位的设置范围、比例由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商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按照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的有关要求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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