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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司法部准予行政许可,需要向被许可人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种类详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使用本专用章,应当在证件上加盖司法部机关印章。
  二、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效力
  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司法部机关制发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与司法部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审批程序
  部机关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后,承办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各有关业务司(局)拟制发的涉及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及部机关办文程序履行报批、签发手续。涉及行政许可一般程序性问题的有关文书,由承办业务司(局)负责人审批,送法制司核稿后,由办公厅核签并加盖专用章;涉及重大程序性和所有涉及实体问题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承办业务司(局)负责人审签,送法制司和办公厅核稿,报主管副部长或层报部长审批、签发后送办公厅加盖专用章。行政许可文书的审批、签发,应当使用《司法部行政许可文书发文单》。承办业务司(局)违反规定程序要求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办公厅不得核准其用印。
  四、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保管
  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办公厅统一保管、用印,不得交由承办业务司(局)掌管使用。如有遗失,立即报部。

  附件三:司法部行政许可文书发文单(式样)

司法部行政许可文书发文单
实体类:司许决字(   )第号程序类:司许通字(  )第号
签发:承办单位负责人签批:
法制司负责人核签:
办公厅负责人核签: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本案编号司许(  )字(  )第号(章)
年 月  日受理     年  月  日 应办结
承办单位 拟稿 审核 
法制司核稿:办公厅核稿:
文书 标题  文书 类别 程序/实体
主送:
抄送:
发:
核对 份数 印发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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