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准予行政许可,需要向被许可人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种类详见《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不使用本专用章,应当在证件上加盖司法部机关印章。
二、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效力
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司法部机关制发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与司法部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审批程序
部机关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后,承办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各有关业务司(局)拟制发的涉及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依照《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及部机关办文程序履行报批、签发手续。涉及行政许可一般程序性问题的有关文书,由承办业务司(局)负责人审批,送法制司核稿后,由办公厅核签并加盖专用章;涉及重大程序性和所有涉及实体问题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承办业务司(局)负责人审签,送法制司和办公厅核稿,报主管副部长或层报部长审批、签发后送办公厅加盖专用章。行政许可文书的审批、签发,应当使用《司法部行政许可文书发文单》。承办业务司(局)违反规定程序要求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办公厅不得核准其用印。
四、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保管
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办公厅统一保管、用印,不得交由承办业务司(局)掌管使用。如有遗失,立即报部。
附件三:司法部行政许可文书发文单(式样)
司法部行政许可文书发文单 |
实体类:司许决字( )第号 | 程序类:司许通字( )第号 |
签发: | 承办单位负责人签批: |
法制司负责人核签: |
办公厅负责人核签: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 本案编号 | 司许( )字( )第号(章) |
年 月 日受理 年 月 日 应办结 |
承办单位 | | 拟稿 | | 审核 | |
法制司核稿: | 办公厅核稿: |
文书 标题 | | 文书 类别 | 程序/实体 |
主送: |
抄送: |
发: |
核对 | | 份数 | | 印发日期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