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2004年12月28日 司办通[2004]第193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依法规范司法部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自2005年元月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章”。专用章适用于司法部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制发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用于行政许可文书时与司法部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通知。
附件:一、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略)
二、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三、司法部行政许可文书发文单(式样)(附:司法部行政许可文书文号编制办法)
附件二:
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依法规范司法部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自2005年元月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现就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管理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第412号令设定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司法部机关依法办理各项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所需使用、制发的各种文书(种类详见《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