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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2004年6月15日 司发通[200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国务院于2004年5月1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公布取消409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共计8项,分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可、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律师事务所设立国外分支机构审批、公证员资格认可、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做好涉及司法行政系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后续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公布取消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8项行政审批项目,原设定依据均为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或部门文件。这8项行政审批项目:有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前置性审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的已不适应法律服务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应当改变管理方式;有的不符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因此,取消这8项行政审批项目是合理的、必要的,对于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努力增强贯彻执行《决定》的自觉性。从《决定》发布之日起,要立即停止对上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为,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措施,变相保留和行使行政审批权。要严格执法、严肃责任,防止和避免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切实将《决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要将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工作与深入贯彻司法行政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改变管理方式,强化后续监管措施,防止管理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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