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均通过审核的,备案机构应在其全部通过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附件5)。
2.1.6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编号规则:采用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大写字母共10位表示,前两位为产品代码JS,中间2位为各直属局代码(各直属局代码见附件6),之后两位是年份,最后4位为备案流水号。如北京局2010年第1份准予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为“JS11100001”。
2.1.7备案机构应当将备案情况及其后续变更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汇报,由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2.1.8《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备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构可取消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并在6个月内对申请人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申请人申报的备案产品与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不符的;
(三)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
(四)发现申请人未建立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要求对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进行记录的。
2.2 产品检验
2.2.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在进口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件3)。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还应同时提交《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2.2对已备案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逐批核查进口产品与《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的符合性。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备案并经货证核查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抽查检验检测。同一进口商、同一品牌、材质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当次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
2.2.3对未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实施逐批检验检测。
2.2.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标注产品名称、材质、生产国家或地区、国外生产企业名称、进口代理商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地址;
(二)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使用期限;
(三)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适用条件、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