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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动;

  (三)通过全国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小组会由本组委员推举的委员小组组长主持,在委员小组组长产生之前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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