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修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