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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2005修订)

  (三) 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四) 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全国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五) 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六) 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七)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八)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九)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十) 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一)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 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 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 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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