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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05修订)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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