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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05修订)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加强与地方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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