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