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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解除对有关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解除对有关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的通知
(农办医[2011]67号)


  根据山西、河南等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重点监控企业提出的整改报告,经核查,决定自发文之日起解除对列入2010年第四期兽药监督抽检通报的山西省芮城科龙兽药有限公司和商丘市华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列入2011年第一期兽药监督抽检通报的河南省康星药业有限公司和天一诺法维它(商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的重点监控,并恢复受理其兽药行政许可和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申报。

  请各地严格按照我部要求,对年度内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立案查处。企业完成整改,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向我部提交以下材料: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立案查处报告、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文书、假劣兽药的召回销毁记录、企业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性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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