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拆借资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每月的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百分之八十。证券经营机构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头寸调剂,不得挪用拆借资金从事股票交易。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所属的非法人营业部门(网点)一律不得从事拆借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银行各分行要责成有关机构立即清收拆借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资格。
继续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国债回购债务在年底前必须偿还,未偿还前一律不得自营买卖股票。人民银行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自营股票买卖业务。
金融机构从事国债回购业务时,融资方必须以百分之一百的国债券抵押,各证券交易所不得擅自降低抵押比例。代客户托管的国债,一律不得用于回购业务。记账式国债的分销和交易必须通过在交易所开具的一级账户进行,不得以代保管单的形式销售。新发行国债在未上市前不得用于回购抵押。各证券交易所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债回购资金的清算实行“t+1” 注「t+1,证券业术语,即证券的买卖在第二天结算」结算。
二、严格禁止各种乱集资和非法设立金融机构。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和《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集资活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对以群众团体、合作基金会、互助储金会等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乱集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查处。要明确划分投资入股和存款的界限,严禁各类企业用“保息分红”的方式进行集资。
今年企业债券发行要严格控制在年度计划之内,任何企业未经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发行债券。各银行不得承销企业债券,需要代销的,必须报经上级银行批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是审批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均属非法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禁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