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下达的部大纲制定和修订计划开展大纲制修订工作,于下一年4月20日前完成所承担部大纲送审稿,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第三章 审定和发布
第八条 部大纲的审定采取专家会议方式。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应提前1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部大纲送审稿发给参加会议的专家。
第九条 审定会议实行专家分工负责与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机制。按照大纲审定规则和大纲起草所依据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审定。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主持审定。
第十条 审定结论分为:通过审定和未通过审定。审定结论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参加会议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部大纲主要起草人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部大纲报批稿。由主审专家和专家组组长签字后提交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第十二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在审定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部大纲报批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报批材料包括:
(一)部大纲报批单(附表2);
(二)审定会会议纪要;
(三)部大纲审定意见表(附表3);
(四)专家签字表;
(五)部大纲报批稿。
第十三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收到报批材料并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公布部大纲。
第十四条 部大纲发布后,如相关法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应按照相关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开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并及时按程序对部大纲进行修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发布后,应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六条 选型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