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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军转安置小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9月致12月的行政事业费,由军队(含武警部队)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60%和财政部规定的各地标准,在本通知下发后一次划拨给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转拨各地;2004年行政事业费,从当年1月起,由财政部门按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60%拨发。

  二、加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力度
  (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核定发放工作。2001、2002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调整增加,以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491号)附表二所列相应职级的“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退役金计发比例,从2003年月1日起增加退役金数额。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

  (九)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具体办法,由本地区结合实际制定。

  (十)各地要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住房保障工作。继续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等11部门《关于做好200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2]3号)中第九条规定,解决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问题。继续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中第三条规定,解决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需要。

  (十一)各地要抓紧制定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探索有效的管理形式和服务方式。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流动性大,安置地与生活地、择业地分离的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管理,严格档案的接转与存放,协调解决好有关问题。

  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利用当地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及其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相应的人才网,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择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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