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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军转安置小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企业接收转业干部,要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转业干部签订劳动合同,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给予2年适应期。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保护性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特别是西部地区、革命老区、老工业基地创业。

  (三)重点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继续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指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3年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部分优秀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对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党和国家机关增加的行政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四)对作战部队师、团级主官,在抢险救灾、抗击“非典”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或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给予照顾,安排使用好。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执行;到企业的,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9]100号)的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规定执行。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后勤部等5部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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