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军转安置小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转联字[2003]2号)
200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继续把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深入贯彻《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 3号),突出计划分配师、团级职务转业干部安置重点,建立完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体系,确保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今年全军(含武警部队)有42826名干部转业地方工作,其中计划分配28955名,自主择业13871名。为了做好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安置好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原则,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进行安置。
(二)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积极完成安置任务。安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应先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后在调整人员结构时统筹安排。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充实人员,尤其是中央下达给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专项编制,应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党和国家机关按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解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
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人员工资总额计划。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应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志愿,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其签订短期或中长期限的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不包括适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