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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在现有培训经费标准基础上,中央财政和军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经费标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

  五、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积极探索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六、整体移交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问题

  随军队院校、医院等单位整体移交地方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做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服从大局,积极主动地做好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各级组织、编制、人事、军转、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部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加强军转安置政策的宣传,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千方百计帮助军队转业干部解决实际困难,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好安置政策和任务。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改革形势和要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体谅国家困难,服从组织安排,勇于到国家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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