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性措施,鼓励和吸引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情况,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每年进行通报。
(五)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省会城市以外的市(地)及以下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安置去向不受限制,随调配偶和子女优先安排工作,住房予以重点保障;子女在军队干部转业当年报考军队院校与军队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六)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52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对接收师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任务较重的地区,转业计划可采取指标控制。
(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于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八)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单位因职数限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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