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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中发[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为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按照十六大关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战略部署,中央决定对军队体制编制进行调整改革。2004--2006年,全军(含武警部队)将有22万余名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做好这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切实把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有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进一步采取有效办法和措施,努力把这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好,确保中央战略决策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一)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安置有困难或者进行机构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应先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以后再逐步调整安排。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调整和充实人员,应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各地在使用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时,应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二)编制尚未满员的事业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编制满员的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的办法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意愿,与其签订中、长期聘用合同,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聘用合同期不包括适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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