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的通知
(公通字[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
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制定了《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
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2004年6月28日
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准确判定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更好地维护人民警察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专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编在职、授衔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按照规定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服装应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采用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同或相似的颜色、款式、图案。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标志。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可判定为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相仿: